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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罪名综述及法律裁判依据

来源:广强律师网日期 : 2026-08-07浏览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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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概念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持有枪支、弹药或者私藏枪支、弹药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枪支管理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曾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枪支、弹药的来源没有限制,既包括自己拾得,也包括他人赠与,或曾经合法配置、配备。(三)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中“私藏”枪支、弹药的主体,还可以是曾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特殊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持有、私藏的是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1.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但未携带持枪证件,不能认定为本罪的“非法持有”。2.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收藏、存放的物品中含有枪支、弹药,主观上没有私藏、藏匿的故意,不构成本罪。3.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数量、种类未到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的追诉标准的,不构成本罪。(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1.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公然持有、持有、佩戴枪支、弹药的行为。后者属于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前者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或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且拒不交出的行为,属于普通法条。后者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属于特别法条。对于保存、控制大量枪支、弹药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


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追诉标准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


五、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刑事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要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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