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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健品市场乱象频发,不少经营者因夸大产品功效被追究刑事责任。赵某经营一家保健品销售公司,通过电视广告和线下讲座的方式向中老年群体推销多款保健产品,声称具有降血压、降血糖、改善睡眠等功效。案发后,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赵某提起公诉,指控其虚构产品功效、骗取大量老年人钱财,涉案金额高达三百余万元,若诈骗罪成立,赵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在表象上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二者的法律构成要件存在本质区别。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虚假广告罪则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第一,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广告罪以推销商品、获取经营利润为目的;第二,行为方式不同——诈骗罪的核心是「骗」,被害人支付对价后几乎得不到任何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虚假广告罪中行为人确实提供了商品,只是在宣传中夸大或虚构了部分功效;第三,侵害法益不同——诈骗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权,虚假广告罪侵害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健品销售类案件,如果经营者确实提供了具有一定成本的保健品,产品本身虽无宣称的疗效但并非完全无价值,则更倾向于认定为虚假广告罪而非诈骗罪。这一界分标准成为本案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赵某,确定了以「改变定性」为核心的辩护方向。辩护策略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辩护人调取了赵某公司的工商登记、产品进货单据、供应链合同等证据,证明赵某确实从正规厂家采购了保健品,产品具有合法的生产批号和质检报告,并非凭空捏造的「三无产品」。每盒保健品的进货成本在30至80元不等,销售价格虽然偏高,但并非毫无对价的纯粹骗取。
其次,辩护人对购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部分购买者反映产品虽未达到宣传的疗效,但服用后确实感到身体有所改善,或者至少没有造成身体伤害。这说明产品并非完全没有价值,赵某的行为更符合「夸大宣传」而非「完全虚构」。
再次,辩护人重点论证了赵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赵某的公司持续经营三年有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员工团队和售后服务体系,案发前一直正常纳税经营,并未有转移资产、逃匿等典型诈骗行为特征。其盈利模式是通过夸大产品功效提高销量来获取利润,而非收取钱财后消失。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定性展开了激烈辩论。公诉人坚持认为,赵某明知保健品不具备治疗疾病的功能,却故意虚构疗效、以高价向辨别能力较弱的老年群体销售,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辩护人则逐一回应了公诉人的指控。针对「虚构事实」的指控,辩护人指出赵某的宣传材料中确实存在夸大成分,但其使用的是「辅助降血压」「改善亚健康」等模糊表述,并未直接声称产品可以替代药物治疗,这与诈骗罪中典型的「完全虚构」存在程度上的差异。针对「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强调赵某的经营活动具有真实性和持续性,产品有实际成本,公司正常运营,不符合诈骗罪「空手套白狼」的行为模式。
辩护人还向法庭提交了多份同类案件的生效判决,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实际商品交付、产品具有一定成本的保健品夸大宣传案件,法院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量刑。辩护人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与相关经济犯罪界分的指导意见,请求法庭准确适用法律,将本案定性为虚假广告罪。
法庭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保健品进行了成分和价值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涉案产品确为正规厂家生产的保健品,含有常见的保健成分,虽不具备宣称的疗效,但对人体无害,生产成本与销售价格之间存在合理范围内的利润空间。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虚假广告罪的特征。法院认定:赵某作为保健品经营者,利用广告对商品功效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鉴于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产品未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相较于诈骗罪可能面临的十年以上刑期,这一判决结果实现了刑期的大幅降低,辩护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案的成功辩护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在保健品销售类案件中,准确区分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关键在于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提供了有实际价值的商品、经营模式是否具有真实性和持续性。
本案也提醒广大保健品经营者,虽然虚假广告罪的刑罚相对较轻,但仍然属于刑事犯罪,会留下犯罪记录。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如实宣传产品功效,切勿为追求利润而夸大或虚构产品功能,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群体应提高警惕,对保健品的功效宣传保持理性判断,遇到疑似虚假宣传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